中新网6月20日电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近日将从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处没收的337万余澳元赃款移交给中国警方。《瞭望》新闻周刊刊文指出,追回涉案款项,可以摧毁外逃贪官的生存基础,是中国拓宽“追逃”思路的新进展。中国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必须下力气研究国外法律制度,使之与国内追逃手段对接,为我所用。
贪官外逃手段翻新,显示中国必须将追逃工作重心建立在加强国际司法协作上。专家表示,当前中国“追逃”贪官越来越依靠国际司法协作。而在各国法律制度不同的背景下,有关部门须主动研究、善于利用国外法律制度,积极建设追逃的“法制接口”,从研究国外法律体系入手,从广泛开展国际司法协作入手,加大力度,始终对在逃贪官保持强大震慑力,赢得主动局面。
受访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广泛和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说,现在很多个案,是从国家之间共同利益互相合作、互相配合的角度出发才获得解决的。而有了条约以后,就变成法定国际义务。从国际趋势来讲,西方国家和所谓关系比较好的国家,引渡越来越容易,而与之相反的国家,开展引渡越来越难。对此,要想办法推进与这些国家的缔结条约谈判,最终用条约的方式明确他们的义务。
用探索精神研究这些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制度,积极寻求替代措施。熟悉加拿大、美国等国法律的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李洪积律师说,在不能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形下,可以利用美国、加拿大法律想别的办法。比如,高山案就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民事起诉的方式迫使高山就范。有关部门不能一味地等待加方启动遣返移民程序。实际上加拿大1999年修改了引渡法,规定加拿大的外交部和外国的外交部门可以达成个案协议,开展引渡合作。当前有关部门对外国引渡制度的研究还非常薄弱,靠的都是以往的经验,这个局面可以通过加强研究加以扭转。
黄风认为,当前要对相关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涉外法治知识培训,部门之间要有密切协商机制,对于复杂的司法协助工作,要进行策略性研究,选择更合适的方式进行国际司法协助活动。
有专家建议,中国在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对地区性公约、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认真进行研究。如美洲国家制定的《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欧洲国家制定的《打击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公约》《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等,探讨加入的可能性。
加大对涉嫌犯罪的外逃贪官的证据搜集。黄风说,在一些案件中,有关部门没有预计到引渡的复杂性,人跑了以后,搜集证据的工作就放松了。其实越要人回来,越要收集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在西方国家,决定是否引渡是法官,而不是外交部门。证据材料以及收集这些证据程序是否合法很重要。如果有关部门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中国的引渡请求就得不到回应。对于尚没有追回来的贪官,当务之急是丰富各种证据,并且一定在熟悉对方法律的情况下,来考虑我们搜集证据的程序、内容是否立得住。对贪官外逃这类犯罪,通过引渡的方式来实现遣返是比较正常的手段。
追回涉案款项,摧毁贪官生存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专业博士生褚福民认为,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承认腐败犯罪存在被害人,并赋予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而且,在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情形下,被害人根据《公约》享有可以不经过刑事定罪而获得这类财产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腐败案件中被告人在逃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就被告人侵权给他造成的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如果被害人无法确定,国家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在追逃案件中引入民事诉讼追回涉案款项,会使外逃的贪官缺乏生存的基础,这个措施对于打击被告人在逃的腐败案件无疑具有巨大的作用。(郭奔胜 傅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