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亚忱及其子王晓军等人的上诉,维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王亚忱曾任辽宁省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华隆公司总经理)、曹裔睿(华隆公司会计)在申请华隆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王亚忱采取欺骗侵吞手段,将华隆公司的财产非法划到以王晓军等3人名义成立的光大公司中,这些房产已脱离华隆公司控制,并被王亚忱实际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亚忱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子王晓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会计曹裔睿分别判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均认为自己无罪,并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成立中外合资华隆公司中,王亚忱提交的王晓军“南非公民”身份是虚假的,王晓军的320万元出资也是从阜新商贸城划到大连,兑换成美元后再打回阜新的。
同时,王亚忱仿造银行询证函,造成双方出资人注册资金已到银行验资账户的假象,王晓军给王亚忱向验资公司提供了不真实的外币账户资金证明及无效的身份证件。
2005年1月11日,王亚忱成立了阜新光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是王晓军个人所有的假股份公司,并由王亚忱掌控。王亚忱用这个虚假的公司侵占了阜新商贸城所有的1165.01平方米的商贸网点(评估价值为477.7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王亚忱被辽宁省公安厅刑拘后,办案人员从其办公室保险柜中搜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1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这些文件均系伪造。
王亚忱的造假行为,牵涉到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诸多单位,然而,在从2002年到2005年长达3年的时间里却能畅通无阻。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竟然仅因为“王书记让这么办”就违规为其办理了手续。
从2002年2月到2005年11月被刑拘前,王亚忱实际控制阜新商贸城。已经查明的部分账目证实,王亚忱在此期间从华隆公司转移走了巨额资金,且去向复杂。
资料显示,阜新隆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王晓军的个人公司,与阜新华隆房地产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却在阜新市农业银行新华分理处建立了两个账户(8032、6996),又在阜新市商业银行广场支行以王亚忱妻侄女乔淑凡名义建立了一个账户(0061)。从2003年8月15日至2005年8月22日期间,王亚忱将华隆公司资金分别转移到阜新隆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这3个账户,转出金额共941万元。
2004年8月,华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7人集资60万元。2005年3月,以王晓军为法人代表的华隆公司的下属企业光大公司向16人集资916万元。这两笔集资款至今去向不明。
同时,在王亚忱管理阜新商贸城期间,大量商铺在抵押给银行后又出售给个人。目前统计,共有57处房产分别抵押给阜新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后又卖给个人或重复抵押。由于账目严重混乱,抵押贷款和售楼款去向不明。(刘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