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萌:再来说说七审,强调绝不保护非法财产,这还需要强调。
杨明仑:这个问题提出是有原因的,物权法有一些条文,这在民法学家看来没什么问题,但是有些人一看,它有一个善意取得制度,他说善意取得制度就有可能保护非法财产,这个善意取得制度是怎么回事呢?比如说我借用别人的财产,我租赁别人的财产或者我保管别人的财产,我合法地占有这些财产,但是我并没有处分权,比如我借你的东西,我不能把它卖掉,但是我把它卖掉了,我借人家东西我卖给你了,你不知道我没有处分权,我拿手表卖给你。
李小萌:我以为是你的。
杨明仑:你以为是我的,你不知道,卖了,而且咱们俩之间这个价格也公平合理,比如说这个手表值一千块钱,大概也就一千块钱,并且我这个表已经交付给你了,这个所有权转移已经完成,如果是房子,已经做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等于是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你是善意的,刚才我讲善意这个概念就是不知情,不是说你是不是善良,不知情,不知情你买到,这时候物权法这个制度就说法律承认你对这个东西有所有权。
李小萌:是保护我的。那谁来保护这个手表真正的拥有者?
杨明仑:这个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你,是保护一个公平交易的秩序,你想象一下,假如说你现在买个东西,如果没有这个制度,人家说这个东西不是所有权处分的,你得拿来,如果我们去买东西,岂不是人人自危吗?他保护公平交易的秩序,因此对原所有权人就要加以限制,考虑这个问题。还有一点就是原所有权人,当你自己以你的意志,将你的物脱离你的占有,你就要承担一个风险,这个风险就是这个物有可能回不来,你要是把这个物托付给一个不值得信任的人,你就要承担这个风险,因此它是这么一个制度,实际上对于这个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政策考虑,它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于所有权人的保护和社会交易秩序之间的孰重孰轻,当然要保护公平交易秩序。
李小萌:有没有可能这样的条款保护了本来不该保护的人的权利呢?
杨明仑:没有。应该说保护了应该保护的人的权利,因为应该说法律上是有一个政策,有时候就是这样,有时候这个东西不是绝对的,有时候就会出现两利相权的事儿,两害相权的事儿,就像刚才咱们举的例子,那你说我一定要保护原所有权人,你保护了原所有权人,买受人怎么办?善意取得人怎么办?社会秩序怎么办?有时候不可能你的利益和他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护,像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就有一个限制,如果是你借给人家,给人家保管或者是租赁给别人,你就要小心了,你要找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去做这个事情,这就是你的商业风险。
李小萌:事有凑巧,在物权法公布的前后,重庆的一张图片就赫然出现在了媒体上,就是那个最牛的钉子户的那个图片,所以马上让人们联想到,就像这个,这就是他当时打出的横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马上人们想到,这是不是物权法能够产生效应的一个案例就在眼前了?
杨明仑:它对还是错,还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符合两条,一,这个征收是不是公共利益,要有一个判断。第二个,你给他的补偿是不是合理。如果这两条做到了就没有问题,假如这两条你没有做到,当然你就有问题。但是物权法对于这个的规定,刚才我跟你讲它实际上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不是特别细致,因为这个应该说征收关系不是属于物权法应该管的事情,它是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的,比如说征收的具体条件,征收的程序具体的补偿标准,要有相关的法律去规定。现在比如这样的征收案子是不是合乎法律,一,当然是依照宪法,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符合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再一个是具体的补偿标准,这些具体的补偿是不是符合这个宪法、物权法规定的规定,公共利益是要给予当事人以补偿,物权法对这个,特别是对于住宅,城市的住宅,你征收、拆迁,要保证他的居住条件。
李小萌:您讲这个征收关系,不属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也许跟很多人想象的不一样,大家以为物权法关于物的归属和利用上是一部万能的法。
杨明仑:就是这个问题,前面我给你提到就是这样,大家对它抱着很大的希望,以为它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不是,因为这个物这个东西,涉及到管物的,比如你有一个物,作为所有权人关系来讲,我不能侵犯你,侵犯你之后,你可以追回来,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一种关系,平等主体嘛,我们俩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然后解决我们俩人之间的纠纷。但是如果说行政机关说要征收你这个东西,那就不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了,那就是你跟政府的关系了,因此这个关系不是一种民事关系。这种关系不是说就没有物权法没有法调整,有法调整,有别的法去调整它。那些法是属于行政法、经济法,那里边去规范这些事情。
李小萌:现在存不存在一种对物权法期望值过高的现象呢?
杨明仑:有,是这样。
李小萌:物权法跟现有的法律条款如果有冲突,现在怎么办?
杨明仑:看什么情况,物权法在第一章最后一条规定了,其它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物权法规定的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什么是一般的法呢?一般法就是对一般的人、一般的事在一般的时间内都有效的法,这个特别的法,特别法是对于特别的人、特别的事在特定的时间内有效的法,由于一般法和特别法对这个问题都做了规定,规定比如是有冲突,你适用哪一个,当然是适用特别法。举个例子,比如物权法是规范物的,说你对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没有什么限制,文物法规定,说你这是手里这个是国家一级文物或者是二级文物,这个我不太懂,这个文物不可以出国,对这个做了一个特别规定,你能不用,这个效力当然优先,当然要适用文物法,不能说适用于一般的物权法,说我有处分权,我就要卖出去,那不行,所以这个特别法是优于普通法,物权法是最后一条做了这个规定。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这个担保法,不是现在实行有十来年了吗,现在这次物权法修改对担保的部分,担保物权的部分又做了规定,其中增加了一些内容,修改了一些内容,在物权法里头也有一条规定,担保法规定跟这个不一致的使用本法,这个情况作为担保法来说,虽然是一个单独的法,但是它跟物权法是同一层级的法,都是属于一般法,因此要使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为物权法规定它解决的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通常这个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物权法才那样规定,其它法律对这个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不是依照本法的规定,担保法这个情况是另外一个情况,这个是要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李小萌:对于物权法还没有覆盖到的一些问题和领域,还会有进一步的补充法出现吗?
杨明仑:当然新的法律关系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产生需要规范,当然那就是看以后了,如果需要就要修改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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