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财产权的问题上,不宜采用投票民主程序进行决策,而需要由组织危改的政府或获得开发权的开发商,与所涉及的民众逐个协商、谈判,以确定合理的拆迁协议。
朝阳区决定对酒仙桥地区“危改”,房地产商也已介入。但与其他危改地区一样,居民由于产权不同、利益不同、观念不同,而对是否危改,持有不同意见。这种意见难以调和,而持续拖延,开发商将难以承受其代价。为解开死结,朝阳区建委、酒仙桥街道办、开发商决定将于6月9日正式举行投票,让全体居民决定危改拆迁工作的进程。
在公共事务中采用民主程序,当然是好事。可一个地方是否应当进行“危改”,却不是普通的公共事务,而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公平交易的问题。民主投票通常是让民众在政府提交的两个以上选项中做出选择,决策的对象是候选人、法律或政策,而不是其他人的权利、利益。因而,最终的决策即使以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方式做出,少数人的个人利益也不会遭到直接损害。而在危改过程中,假如进行民主投票,就等于让多数人选择了少数人的财产权利及其利益,这显然违背公平、平等的法治原则。
因此,从原则上说,在涉及财产权的问题上,不宜采用投票民主程序进行决策,而需要由组织危改的政府或获得开发权的开发商,与所涉及的民众逐个协商、谈判,以确定合理的拆迁协议。
之所以要就酒仙桥地区是否应当危改进行民主投票,是因为本次危改依照惯例采取了成片危改的方式。而在这5473户市民中,支持危改者与反对危改者互不相让,陷入僵局。应当说,双方都没有错。人的权利和利益都是平等的,不论是谁,都没有理由要求另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让步。即使本次酒仙桥地区的多数居民支持危改,多数的意见也不能强加于不愿拆迁的少数。民主并不能成为打破支持与反对危改双方僵局的灵丹。
问题就出在:为什么一定要采用成片大规模危改的方式?在产权单一的地方,比如,像老城区,某片房屋的产权全部属于房管局,那确实可以采用大规模成片危改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中间利益的分歧,并不涉及是否应当拆迁的问题,而仅表现在对补偿标准的不同诉求。
但是,在多种产权混杂、尤其是存在着比较完整的私人产权的地区,比如,在老城区,有一些产权完整的私产房;在酒仙桥地区,则混杂了一些具有土地使用权的私人房屋。这两类地区都不适合采用成片危改的方式。因为,享有私人产权的房屋所有者的产权中,就包括了拒绝交易的权利。而房地产开发商不过是与任何私人房屋所有者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它当然没有任何权力强迫这些房屋所有者及土地建设使用权持有人让路。
酒仙桥的危改僵局,体现了大规模成片危改及成片拆迁的不合理之处。有些居民同意拆迁,有些不同意,如果以同意拆迁的居民的名义,或者以改善整体城市环境的名义,强迫不同意拆迁的居民拆迁,其合法性及正当性都是可疑的。
这种大规模成片拆迁、危改模式,确实令城市面貌在短时间内焕然一新,也能改善部分民众的居住条件。但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民众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哪怕他们只是少数,都与法治所包含的保护少数不受多数侵害的要义相冲突。如今,到了反思这种模式的时候了。让城市改造零散展开,让民众与开发商直接谈判,效果可能会更好。
文/秋风(北京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