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上旬启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以来,相关的信息披露就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眼球。
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公开指出,“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再是检察机关坦承,从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量与实际的发案状况相差悬殊”。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做客有关网站时也透露,渎职案平均损失接近贪污案17倍。
在我看来,渎职罪的主体不仅仅限于事故背后的安监部门和职能部门,同样也包括对渎职罪案负有打击职责的侦查机关,以及应依法裁判的审判机关。在对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审判中,超半数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将近半数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这种慷法律之慨的谅解是否同样有渎职之嫌?
当然,没有对具体个案的条分缕析,我们还不好下此妄断,但合理怀疑总是存在的。对渎职罪案的发现和立案,并不以渎职罪名最终成立为要件,只要检察机关认定其中有足够合理的嫌疑,就应该展开调查,或证实或证伪。在此意义上,这些数据本身就是一条最好的渎职罪案的线索,具有很高的跟进调查的价值。
以2006年山西左云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为例,这场矿难造成了56名矿工的死亡,检察机关将12名渎职官员诉至法庭,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中却无一人领到实刑——9人被判缓刑,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在媒体和公众的强烈质疑下,法院才对部分涉案官员进行了改判。严肃的裁判如此反复,普通公众的心里都不免充满疑惑:这里面有没有滥用职权?有没有渎职?如果公众不能期待法官自证清白,那么检察机关是否应该通过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来平息公众的合理怀疑?
在今天这样一个转型时代里,渎职犯罪的发生并不让人意外。相对于行政领域中的渎职而言,司法领域中的渎职更可怕,危害也更大。如果司法对渎职罪案渎职,那么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是一种必然。(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