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开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向《检察日报》独家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显示,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突出,在报告披露的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5月22日《检察日报》)。
官员渎职犯罪多判缓刑或免刑的情况,其实早就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法院对于官员渎职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如此之高,虽然不排除部分缓刑判决是合理的,但如此多的职务犯罪缓刑判决,毕竟是不太正常的现象。究其原因,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认为,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该负责人忧心不已。
上述问题,无疑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致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处于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但是,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也并非没有办法来绕过上述问题,以遏止案外因素对处理官员渎职犯罪的影响。
比如,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受干涉的现象近来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的重视,为此,有关部门想了不少办法来试图避免这种情况。比如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使得地方政府的法外干预严重影响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而在有关部门拟定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就试图通过提高审级、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基层法院遭受外来干预等问题。一些地方的法院则已经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据说效果不错。
再如,为了防止冤错案发生,2005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中,最高检察院曾透露,为支持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防止冤错案,最高检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规定,今后经过政法委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等五类案件,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要严肃追究责任。
事实上,为了尽可能避免案外原因对官员渎职犯罪的处理造成影响,提高案件审级、指定管辖、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等等,我觉得都可以考虑借鉴。如果没有一个智慧的制度,而仅仅寄希望于依靠检察官、法官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所以,要解决官员渎职犯罪处理轻刑化这个不太正常的现象,我认为亟须一个饱含智慧的制度“挺身而出”,否则,我们可能还要面对这种不正常现象继续“忧心”下去。 (作者: 何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