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因公诉审判方受县委书记领导无法获得公正判决;3名被告均被判刑1年缓刑3年
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
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法院判决认定诽谤成立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下旬,被告人薛志敬与杨秦玉、南回荣在薛家相聚,薛提出整理一些关于县委主要领导的材料。后3人共同商议,由南回荣执笔起草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材料。
判决书认定,该材料的第三部分捏造事实,称县委书记“定居‘办公’七O六”等。
2006年4月8日,薛志敬交给南回荣人民币100元,作为打印材料费用,南回荣将所拟草稿带至侯马市打印40份,于当日下午交给杨秦玉。当晚,杨秦玉将该材料送给薛志敬一份。4月9日,杨秦玉将37份材料以匿名信方式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人大、政协及稷山部分局、办、乡镇负责人。
法院据此认为,在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使该材料的内容在“两会”期间得以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被告称上诉寻求公正
对此,最后获刑的被告薛志敬的辩护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本案中薛志敬与杨、南二人共同撰写的举报信《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中一共提到了四个问题,全文一共2500多字,分别是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李润山生活作风问题和招商引资的问题。其中反映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只有46字,不足全文的2%。两律师称,他们调查后认为,其他3个问题基本属实,而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虽未查实,但也绝非空穴来风。
薛志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在法律程序上,还是判决依据上都存在很大问题,这起案件漏洞重重。因为“被诽谤”的对象是县委书记,公诉方和审判方均在县委书记领导之下,因此只有上诉到县委书记管控不了的上级部门,才能为自己寻求到公正的判决。
“我肯定要上诉,大不了维持原判,可我不相信上一级的法院也会这么判决。”他说。(记者: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