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编的顺口溜说:“如果你爱他,让他管规划;如果你恨他,也让他管规划。”规划局长容易“出问题”是因为,在城市规划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因此,很多企业老板不惜血本,千方百计地“搞定”规划局长。
我们希望《城乡规划法》能够从制度入手,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地方领导的规划权,杜绝和减少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拍脑袋”决策。
4日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草案有很多亮点,但很多人更关心的是,这部即将面世的法律,能否构建“规划反腐”的制度框架,能否遏制不断蔓延的“规划腐败 ”。
在城乡规划法草案中,对地方政府、地方领导的“规划权”予以更加严格的约束: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于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城市规划成为官员腐败的重灾区。“成都红枫半岛花园和锦城豪庭腐败案”不仅使展示成都形象的窗口通道——迎宾大道缩水走样,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在云南,胡星等三任昆明市规划局长均因涉嫌权钱交易落马。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城建领域成商业贿赂重灾区。难怪老百姓编的顺口溜说:“如果你爱他,让他管规划;如果你恨他,也让他管规划。”
规划局长容易“出问题”是因为,在城市规划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规划红线退一点点,规划格局改动一些,普通群众可能觉察不出来,但对房地产商来说却意味着数千万的利润。因此,很多企业老板不惜血本,千方百计地“搞定”规划局长。行贿者看中的是规划局长手中的权力,腐败的官员看中的是行贿者手中的金钱,两者一拍即合,流失的是国有资产,牺牲的是公共利益。
规划局长“栽”在规划上,暴露出我国规划制度的软肋。目前,中国在规划管理方面,适用的是1989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而今,落后的规划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城市规划的需要,很多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都出现脱离实际、擅自变更、腐败案件频发等新问题。
由于对地方领导的规划权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致使城市规划随意和不科学的问题非常突出。在很多城市,规划朝令夕改,建设杂乱无章。在城市建设中,当地的领导常常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特事特办”等方式,变更城市规划,使城市规划服从具体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制定、运行中的诸多漏洞,给企业和地方领导的“权钱交易”留下了空间,使城市规划“权力寻租”成为可能。
一方面,是企业发展对土地的渴望,是巨额商业利润的驱动;另一方面,是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官员权力变现的巨大诱惑。在利润和欲望的共同推动下,很多人开始钻规划制度的空子,通过权钱交易,发不义之财。难怪在一些城市,主管规划的官员敢无视城市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城市建设的无序扩张和城市规划中的“权力寻租”,不但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还容易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遏制部分地方城市规划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中国建设部曾于2006年启动城市规划督察试点工作,通过向重点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以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应该说,建设部的补救措施,对制止地方政府随意更改城市规划,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但派出督察员的做法,毕竟属于事后监督,不能从根本上堵塞规划运行中的诸多漏洞。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对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寄予厚望,希望《城乡规划法》能够从制度入手,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地方领导的规划权,杜绝和减少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拍脑袋”决策。
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办好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办坏事。我们期待着即将面世的《城乡规划法》能够遏制地方官员的“权力寻租欲望”,能够规范地方领导的规划决策,能够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城市规划、监督政府行为,使我们的城市规划更科学、更规范、更稳定,使“规划腐败”没有孳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唐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