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1日电 5月5日13时50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2人下落不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该起事故的通报。
通报说,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批示,指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违法生产、组织管理混乱、技术措施不落实,要求进一步加强整顿治理,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及时组织研究,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并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有关同志也陆续到达事故现场。
发生事故后,蒲邓煤矿矿主没有报告事故,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随即进行了核实。目前,矿主已被缉拿归案。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已被控制。
该矿为私营煤矿,是山西省批复的单独保留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采用一斜两立混合开拓方式,中央并列式通风。低瓦斯矿井,煤尘有爆炸性。
经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矿井南部采区205区域1号掘进工作面,长期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遇明火导致瓦斯爆炸(火源待查)。
初步调查,该矿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该矿明停实开,有记录显示:仅今年4月份合计进尺就达372.8米,掘进煤量1654.3吨。4月29日,蒲县有关部门对该矿进行复产验收时,查出多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但该矿不仅不认真整改,反而擅自违规组织生产。该矿还长期违法越界开采。
二是以掘代采、多头作业。该矿南部采区没有正规设计,由包工队承包,有5个包工队在13个地点同时进行多头作业,以掘代采。
三是弄虚作假,隐蔽实情。矿井北部采区有1个壁式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用作生产和应付检查;南部采区有检查验收时临时封闭,检查人员离开后就打开封闭,盲目组织生产;矿井有真假两套图纸资料,真图用于指挥生产,假图用于对付检查;井口设置假牌板,标明当班下井人数44人,实为125人;标明1个工作面,实为13个作业点,等等。
四是劳动组织管理极为混乱。该矿总人数329人,但签定劳动合同的仅131人(死亡的28人中仅有2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矿井生产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将井下作业点分包给5个包工队,各包工队之间下井人数、作业时间各自为政;严重超定员组织生产,远远超出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15万吨/年以下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准超过44人的规定;工人流动性大,培训不到位;矿井无正规的交接班制度和入井登记制度。
五是矿井南部采区发生事故区域“一通三防”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和完善可靠的通风设施;多头掘进,串联通风,多处无风、微风作业;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巷道长度已达70米,仍然没有安装局部通风机,长期无风冒险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井下使用非防爆农用三轮车,等等。
六是基层地方监管工作不严不实不到位。矿井长期违法违规越界开采,违规用工超定员组织生产,南部采区长期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微风无风作业等等,有关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工作不实,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县煤管局派驻该矿的安监员逃匿。
通报指出,在今年3月28日,临汾市尧都区余家岭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4月23日,临汾市乡宁县木凹沟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13人被困,经全力抢救,11人生还,2人死亡。同一地区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蒲邓煤矿“5.5”事故充分暴露了一些矿主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政府监管,存在麻痹侥幸思想;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不严不细不实,执法不力,打击不力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监总局和煤监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坚决防止和纠正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应对下井人员实行入井、升井验身登记制度,实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严禁在井下进行集体交接班。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一个矿井一套管理制度,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程承包给包工队。所有煤矿必须同工人签订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正式劳动合同,并给工人参加相关保险,不得非法用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全员培训不符合要求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不得无证上岗。
二、突出抓好“一通三防”管理。要认真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坚决杜绝漏风、风流短路等现象,确保有人作业的地方就有足够的风量;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坚决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一旦发现井下作业地点无计划停风和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撤出人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所有煤矿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数量安装瓦斯监测监控探头,并确保系统正常工作;工人下井必须佩带有效的自救器并会操作;严禁包括非防爆农用三轮车在内的各类非防爆设备下井。
三、加强矿井开拓布署、采区设计等管理,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严禁井下多头作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限定采掘工作面数量;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小煤矿必须测绘真实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并建立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报备制度。
四、进一步深化整顿关闭,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要求,对16种应关闭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对已公告关闭的矿井,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绝不允许再行复产或只停不关;要继续做好矿井复产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依法关闭。各地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逾期未能通过的要按国务院《特别规定》予以关闭;对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致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通过验收的,要按照《特别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漏报以及逃匿的有关人员,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通过事故严肃查处,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不懈,扎实工作,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各级煤矿监管监察人员要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决不能迁就和纵容少数矿主漠视矿工生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疯狂组织生产的行为。对违反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以及其他文件的明确规定和本通报明确提出要求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下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复查验收直至关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