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违反了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此前,信息公开并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
在同日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不仅政府环境信息需要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也被鼓励公开,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还被强制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其界限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这些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都要被公之于众。同时,“商业秘密”不再是这类企业拒绝公开的理由。
信息公开只是一个点上的突破,条例在面上的突破在于它的倒逼效应。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办公地点提供查阅条件,必须在时限内作出答复,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这“实际上是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政府机关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周汉华说。
整体而言,条例折射了政府权力向义务的转变,换言之,从政务公开的主动“承诺”到信息公开的被动执行“条例”,政府行政权力再度受到制约。
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审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也正在从强调事后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转向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信息公开)并重。
这一预防措施恰好符合了反腐格局演变的大背景。正如前所述:“信息公开有如阳光,正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研究、起草到出台,已历经十数年之久。在后期起草和制定的过程中,知情人士说,中纪委的推动力度最大。
一些人曾经担心,信息公开可能会减弱社会的稳定性,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但各地实践以及2003年的“非典”教训表明,信息公开不仅没有让这些担心变成现实,反而令社会更加稳定,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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