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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 本刊记者/杨中旭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在4月24日上午10时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如是说。
在这场新闻发布会举行前4个小时,新华社受权公布了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3个月前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5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张穹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
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的统计,2001年,福建省完成了新中国历史上的首次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国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中,42%的地区已就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立法;此番中央政府的举措具备多项意义,其中之一则是规范地方信息公开立法,对尚未立法的地方和中央部委起到督促作用。
而几乎就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的同时,环保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中央政府网站全文公布,这也成为第一个依据条例制定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的中央机关。
从上游治水
“尽管近年来地方和部门都在推动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工作,但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在少数地方被当作某种恩赐。”周汉华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老百姓没有办法,也没地方说理。”
这位中国社科院政府信息公开课题组组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很多,但这些红头文件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条例施行之后,约束更为刚性,如果政府机关再随意缩小公开的范围或者拒绝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助。
条例规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
“现实生活中,大量本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并未公开,实际上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周汉华说,“比如政府的规划、征地拆迁、医院就诊信息等等,都与民众息息相关,不公开将找不到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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