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包养情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把包养情妇作为公务员处分条例之一加以明确,具有一定的破冰意义,说明政府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形成法规,加以管束。但新闻刊发后,网络舆论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质疑,认为该条例表述不够明晰、处分不够严厉———将公务员包养情妇的严重性分几等,那么,公众自然会问:怎样包养才算“较重”、“严重”?是根据包养情妇的数目、时间,还是花费、社会影响?严重不严重,谁说了算?
在公众眼中,公务员包养情妇都是“非常严重”的事,而在某些官员眼中,没准是“正常需要”。因此,“严重”的界定权掌握在谁手里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惩罚措施缺乏刚性标准,最终难免沦为“稻草人”,中看不中用。
无独有偶,4月29日中新网还转载了一则关于美国高官的性丑闻,对我们颇有启发意义:美国国务院27日晚宣布,美国国际开发总署署长托拜厄斯突然辞职,原因是他的名字在高级应召女郎集团调查中曝光。
在性观念相对开放的美国,这本属个人隐私,但官员不在此列。美国媒体刊发评论认为,官员掌握公权力,如果行使不好,就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让渡部分私权,把某些私生活公之于众,让公众更好监督。因此,嫖娼、养情妇对他们官员来说,情节都是严重的。
而据我国一份权威调查显示,被查处的贪官中90%有情妇,贪官普遍存在利用公权为情妇谋私利现象,从严处理公务员包养情妇具有重大长远的现实意义。
我以为,应重新审视公务员包养情妇的严重性,不宜区分其中情节的严重、较重、轻微等情况,以杜绝贪官钻空子,就像武汉市委今年初出台规定:凡领导干部“包二奶”的,一律撤职,开除党籍。法律规定只有惩戒的刚性与不容商量,才有实施的可能,缺乏执行力是难以取得效果的。(作者: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