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化解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内在冲突,就不能选择以暴制暴,以查处来压制反抗,以强大的国家机器来震慑弱小的公民私权。
日前从武汉市查违工作会上传出消息,为处治拆违中的暴力抗法事件,武汉市计划在市、区公安部门内部单列执法编制,抽调公安成立专职的城管保障队伍。据称,这支具有开创意义的城管保障队伍将具有独立的查处责权,并实施事前介入、事中预控和事后快处,来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4月28日《长江商报》)
近年来,城市综合管理过程中纠纷频仍,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出现,这其中又以拆违最为典型。
站在这一基本事实之上,有关部门给出的成立“城管警队”的具体依据并不让人意外。比如,报道也提供了一些信息—————自2005年以来,武汉市城管执法队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队员受到人身伤害,有21人因遭遇暴力抗法重伤,1名协管员身亡,相当于平均每月都有一名城管队员在执法中被严重伤害。
笔者不否认这些数据,只是,我们还关心另一组数据—————这两年来,武汉市民遭遇到的城管暴力执法有多少起?有多少市民因此受到人身伤害?有没有市民因此而身亡?当然,不管最终能不能得到这些数据,民众完全可以用自身的生活亲历去体验、印证。事实上,在很多暴力抗法事件上能窥见暴力执法的影子,而暴力执法却昭示了城管队伍自身的管理问题。
因此,若要彻底化解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内在冲突,就不能选择以暴制暴,以查处来压制对抗。
“城管警队”看似有利于城管队伍的保障,却在制度设计上却存在对被管理者的“有罪推定”,人为强化了城管与市民之间的对立。而作为国家公器的警察,本应平等保护所有受侵害的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但“城管警队”这张标签,不可避免地强化了这些警察的身份意识,“城管保障队伍”也使得这支队伍的服务指向,在成立之初就具有了单一性。按照“城管警队”的设立逻辑,能否同样设问,在城管暴力执法并不鲜见当下,能否成立一支专司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警察队伍,以及一支专司保障城市小摊贩权益的警察队伍?
我们当然不需要“摊贩警队”,也不需要“城管警队”。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管理者用春风化雨的执法舒缓。“春风细雨暖人心,恶语伤人十年寒”。城市综合管理的春风,来自于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规范化的执法程序和文明温暖的执法用语。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从城管队伍自身出发,通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完善自查自纠来实现。对警方而言,保障城管的路径并不在于为其提供强制力支持,而应依法查处一切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行为。
文/王琳(海南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