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下午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的现象遭到许多委员的严厉抨击。委员们表示,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
“当前,擅自更改规划的问题很严重。”杨兴富委员说,“原来的规划,主要领导换了,思路就变了,就把上届领导的规划改了,下届新的领导来了又改,今天建明天拆,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咏秋的话很尖锐:在地方有一种说法,就是规划等于“鬼话”,虽然我们制定了许多规划,但这些规划的执行力太弱,不少政府领导随意性太大,想改就改。
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对此,杨兴富委员建议:“对修改单位的规定要更严格一些,除了报审批后还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来通过,对审批的权力要求更严一些。”
朱相远委员提醒说:“城乡规划立法很重要,不应该简单地看成是一部旧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两者合二为一的法,而是应该在这个基础上提高一步。”他指出,从1990年4月1日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以来,具体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没有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任务。
“没有一部法像它一样遇到了强大的挑战。”朱相远委员分析说,开发商具有强大的公关能力,政府官员对创造政绩的强烈需求,换一个市长就修改一次规划,使现行的规划法显得非常虚弱,因而造成了目前城市规划中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局面。
朱相远委员表示,仅仅把“一法一条例”合成一个新法还远远不够,因为那两个强大的力量依然存在,利益格局决定了他们总要“拼命”突破规划法制约。
魏复盛委员表示,规划一经批准以后,没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行政首长不能因为任职的变动,一到任就把前任的否定了,搞形象工程,比如一些地级市、县级市,建设的广场仅次于天安门广场的规模,把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剥夺了。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制止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改变规划。
胡贤生委员表示,在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普遍开展的时候,制定好这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有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建设、管理和发展,而且对于抑制目前城市和乡村建设中较多存在的乱建、乱盖的无序状态和一些地方对建设规划随心所欲、朝令夕改、甚至以言代法的现象,能够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记者: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