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5日电 检察日报刊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的文章指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要注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应利用民事诉讼反腐败,以及时追回资产,保护腐败案件受害人(单位)的利益。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㈠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中国目前处理腐败案件通常采用刑事司法,不用民事诉讼手段,这种单一方式有许多不利后果,例如:不利于及时追回资产,不利于及时保护腐败案件受害人(单位)的利益,另外,犯罪嫌疑人逃跑或死亡后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
既然《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允许在国外进行民事诉讼,这就意味着中国可以在国外针对腐败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以允许外国在中国的法院针对腐败案件提起民事诉讼。这就需要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允许国内反腐败案件在国内法院也可以使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目前,中国的反腐败案件通常不使用民事诉讼,而且,由于反腐败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而追回和返还资产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中国在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通常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导致反腐败刑事案件结案之前不能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
文章建议中国充分利用《公约》的以上规定,确定反腐败案件的民事诉讼规则,同时利用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方式为反腐败作出贡献。如果腐败案件侵犯的是国家财产,应由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民事诉讼中担任原告,要求腐败案件的被告人退赔国家的损失;如果腐败案件侵犯的是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可由有关个人或企业在反腐败民事诉讼中担当原告,要求被告人返回财产和赔偿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