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5日电 检察日报刊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的文章指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要注意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应在反腐败案件中增加缺席审判制度。
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场,否则审判不能进行,更有甚者,在中国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检察机关往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控制措施,否则刑事诉讼停滞不前。近年来,腐败犯罪嫌疑人潜逃的越来越多,由于中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反腐败刑事诉讼受到很大影响。
一些人权和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刑事审判时被告人应当到场,但在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德国、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有些情况下被告人不在场也可以进行审判,而且,对于侦查和起诉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到场、是否在侦查或司法部门的控制之下并不影响侦查和起诉工作的进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但是,从《公约》的许多条文分析,《公约》是允许或者承认缺席审判的。例如《公约》第44条第13款规定:“如果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由于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缔约国的请求,考虑执行根据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这种情况通常只能在被告人不在场的审判之后发生,这就表明《公约》是承认,甚至鼓励反腐败案件中使用缺席审判制度的。
建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反腐败案件可以使用缺席审判制度,这将有助于中国对腐败分子的处理以及追回犯罪所得。同时,对于反腐败案件的侦查和起诉也可以不受当事人是否到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