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刘小明日前表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北京交通拥堵的根本出路,并提出“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人人有责”的口号。
鼓励市民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这没什么问题;可“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人人有责”,这话就大可商榷。比如一名私家车主,在他购买了私家车,缴纳了购置税、养路费并办齐了所有证照之后,他就有权开着爱车直奔最拥堵的市中心而去,只要他没有违章,谁都没权力阻拦他;比如一名无车族,他可以选择乘坐公交车,但也可以选择乘坐出租车拥入最繁华的市中心,同样谁也无权干涉他的自由。这两种人都没有尽“缓解交通拥堵”之责,反而是给市区交通“添堵”,可你能根据“人人有责”处罚他们吗?
一个公民应当担负何种责任,是要由法律赋予的,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将任何法律之外的责任强加在公民头上。若依据“交法”,普遍公民之于“缓解交通拥堵”的责任,仅仅在于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而并不在于是否乘坐公交车出行。无论是交通委员会还是其负责人,都根本无权提出“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人人有责”之类的口号。
应该认识到,缓解交通拥堵,首先是交通部门以及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交通部门的职责主要在于扩充道路资源,优化交通设计;公安交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在于疏通车流、阻止违章、维护交通安全。而“人人有责”之说,却有意无意地将本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责,置换成了所有普通民众的责任,这不仅有推卸责任的嫌疑,而且会导致责任的泛化和虚无化——当人人都对某件事负责之时,实则意味着谁也不会认真负责,谁也不会把这个责任当回事儿。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太多太多的教训。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能见到很多“人人有责”的口号:“计划生育,人人有责”,“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打击盗版,人人有责”,“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等等,不胜枚举。这其中,“计划生育,人人有责”是说得通的,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法律上规定了的;其他的“人人有责”,却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打击犯罪、护林防火、打击盗版、保护电力设施等等,都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是这些职能部门首先应尽之责。他们没有理由将这些责任转嫁出去,更没有权力将这些责任强加在普通民众的头上。
在一个讲求责、权对等的法治社会里,是不应该出现这么多“人人有责”的。政府部门动不动就说“人人有责”,不仅与法治精神相违背,而且有损责任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