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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涉嫌“与民争利”
2007年04月17日 09:31 来源:法制日报

  四川省内江市有一条沿江的景观休闲道,城市规划部门意在将其建设成为一个有文化内涵的观光旅游道路。但是,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日前对外公布了一起竞标公告,要拍卖这个人行道的经营权。此举引发了当地老百姓的不满,城管的职责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其拍卖所管理的人行道经营权的权力是哪里来得呢?

  内江城管解释说,拍卖人行道经营管理权,是为了弥补市场建设的不足,有助于改善经营管理混乱的局面。拍卖所得上缴财政,这次拍卖的路段,多年来已经自发形成了一大片茶饮摊,该路段的商贩,大多为失地农民或下岗职工。

  内江的市民却质疑城管乱作为,不少市民对媒体说,城管只拥有人行道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城管怎么能说拍卖就拍卖?城管部门决定拍卖前听过市民意见、举行过听证会吗?拍卖之后所得资金又将流向何处?

  拍卖所得的资金上缴财政,但不是完全上缴,内江市城管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麻毅说:“城管部门除监控保证金外,拍卖所得一律上缴财政。”拍卖人行道经营权,只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措施,暂定过渡期为3年,3年后将取缔。

  当地市民说,“监控保证金”就是一个非常弹性的词汇,没有法律界定,留多少也由城管自己说了算。

  “公共资源的拍卖,或涉及老百姓利益的事情,一定要由政府来决断,一个城管部门不能随意决断这种关乎公共利益的事情。”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莫于川告诉记者,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要有上位法依据。这是一个景观道路,管理它的部门法规可能会涉及建设部、交通部、或旅游局的部门法律规定,拍卖行为不得与这些部门法规相抵触。第二、决策程序要合法。城市环境的治理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个重大决策,它不仅影响外来游客的观光旅游,也影响当地老百姓的生活。这种关乎民生的行政决策必须体现民主性,政府必须征集广大市民的意见,进行听证后才能作出决定。这个决定必须是政府作出的,一个部门如城管,没有这样的决策权。第三、拍卖人行道,主体要合法。城管作为一级政府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城管的权限没有拍卖权。只有政府有权处置公共资源的分配。

  内江城管的拍卖行为无疑是为了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很多法律学者不认同这种做法,他们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收费管理,应该通过税收的方式进行控制,不能通过自己收费的方式进行,这样非常容易出现收上来的钱被乱支配的问题,没有审计的公共钱财的分配,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记者 陈煜儒)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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