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4月15日报道:湖南省纪委透露,目前已初步查明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余万元,不明财产近5000万元。
这几乎已经成为反腐败新闻里的一句“格言”———“格式语言”:除了已知的巨额贪污受贿款,另有××××万财产来源不明。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又往往远远多于已经查明的赃款。例如,同属郴州“窝案”中的贪官、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也是如此,他涉嫌受贿1434万元,更有高达176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事实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际执法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关注、设法扭转的呼声由来已久,甚至,有识之士早已将此事捅到了全国两会上。早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陈文华先生就提出,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规定明显偏轻。“实践证明,这一罪名的设立现在完全有违立法者的初衷,不仅没有起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反而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因为,按照现有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是5年,这显然远远轻于法律对贪污、受贿等罪的刑罚。因此,一些腐败分子千方百计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一旦东窗事发,也可用“说不清来源”一推了之。这不仅不能有效遏制贪污腐败,反而会助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现实生活中,许多被查处的贪官往往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敛财的数额巨大而领刑甚轻,完全不符合“罪责刑相当”的原则,更会给老百姓以“司法不公”的强烈印象,重创法治公信。
一个国家及其法律制度是否具有社会公信力,是法治能否得到确立的试金石。如果人们怀疑法律本身的公信,则法治自然无法确立。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来源于公民对现行法律的积极态度和评价。我国刑法1997年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是更好地惩处贪污腐败,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随着职务犯罪更加复杂化,此罪刑罚滞后性、不当性问题凸显,明显不能满足惩治腐败斗争的需要,已经影响到人们对于这一国家法律的积极态度和评价,从而严重挑衅法治公信,不利于反腐败,不利于推进民主法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修改现行刑法中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已经是当务之急。
然而,修法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完成的任务,而反腐败片刻也不能迟疑,对曾锦春这类腐败大鳄的查处更要雷厉风行。所以,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就需要有关反腐部门作出更大的努力,对曾锦春高达5000万的“来源不明财产”务必继续进行彻查。可想而知的是,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决不意味着这些财产都是天上掉下来的,高达5000万“不明财产”的背后,肯定还掩盖着更多乃至更大的腐败秘密,因此,这不仅仅是要使曾锦春受到应该受到的法律惩处的问题,更是这场反腐败能否斩草除根、获得真正胜利的问题。
因此,吁请有关部门,“宜将剩勇追穷寇”,务必对这5000万继续追查到底,将更多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作者:邓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