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将通过异地审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3月29日《人民日报》)。
毋庸讳言,在现实国情下,行政案件可申请异地审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如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与本地同级政府有着相当的关连甚至是依赖,于是,在审理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就难免心存顾虑,于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所谓“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避免“官官相护”。可以说,异地审理“民告官”,为“民”与“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意义上的“起点公平”。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地审理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终究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只要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继续存在,换一个比邻的“兄弟法院”来审理,也很难换来“民告官”的春天。而且,异地审理还会产生其他问题,比如路途遥远,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增加,法院审案的成本也会增加,同时,异地审理的执行难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由于行政干预司法的普遍存在,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相当的影响,但在另一层意义上,异地审理“民告官”又何尝不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呢?因为这意味着公正的司法机关对行政力量的无奈让步和躲避,意味着当地法院未能胜任当地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责——司法公正既然能被行政力量损害,又何尝不能被其他强势力量损害呢?相反,只要司法真正实现了独立,“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情形就不会再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异地审理“民告官”实际正是司法不独立的悲哀象征啊。
所以说,异地审理并非什么治本之策,而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如果哪一天,司法独立从前门进来了,异地审理就自然会从后门溜走。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而言,异地审理只是一个逗号,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才是句号。 (作者: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