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
中新网3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发出通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新华网今日亦播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田成平二月二十六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介绍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基本思路以及草案的主要内容等。
田成平所作的说明如下: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作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要求,劳动保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等68个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由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协调会、论证会,并会同劳动保障部同志赴湖北、天津、上海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7年1月1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等十分迫切。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制定本法的基本思路
就业促进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在制定本法过程中,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们在认真总结我国促进就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促进就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下立法的基本思路:
一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并将其制度化,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反复强调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并就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草案力求从法律层面将这些方针政策制度化、具体化。
二是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市场秩序不规范、职业教育培训相对滞后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等突出问题,草案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三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关系。草案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国家对促进就业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四是妥善处理本法与其它有关法律的关系。制定就业促进法,涉及到与其它有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上的重复,草案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在促进就业方面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只作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
为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和方针,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机制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是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同时,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是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九条)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