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发出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中指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知说,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该通知还说,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通知最后指出,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附:《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