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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4)
2007年03月25日 16: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田成平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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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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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相 关 报 道:::
·代表吁修改就业促进法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工作权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就业促进法应该有点硬措施
·就业促进法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反对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草案:建立平等就业制度 禁止性别歧视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 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 提请审议
·反性别歧视写进《就业促进法》 将提请人大审议
·《就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紧锣密鼓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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