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诉机关指控曾华曾17次受贿
《起诉书》共长5页,里面对曾华的17次受贿行为做了清晰的例举,除涉及到的部分受贿额为名表、项链、翡翠等实物外,现金则多达人民币、港币、日元、美金及欧元共5大币种,折合人民币总金额约为200余万元。
这些受贿行为最早的一次是2000年3月,最后的一次则是2006年2月,时间跨度不到6年。此间,曾华从昆明市规划局副局长而擢升为了局长。在外界眼中,他无疑堪称“官运亨通”,风光无限。但是,根据《起诉书》所载明的犯罪事实,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利用手中权利进行钱权交易。为支持所提出的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一一例举了大量证据材料,透过这些证据材料,被告人曾华犯罪的手法和“模式”浮出了水面:某家房地产为开发新的项目而提出规划申请,由于一些条件并不具备,或者是急于尽快取得审批,就找到主管规划的“老大”曾华。曾为其办理的审批手续,而作为回报,“局长大人”每次都能从申请企业那里获得不匪的现金或实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以上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而且,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曾华全部认罪并当庭表示忏悔
昨日,被告席上的曾华多数时候都低垂着头,对于自己的失足并走上犯罪道路,他显得非常追悔。“我有罪……”他承认了所有被指控的17次受贿,并对这些受贿的情况做了相应的供述。在最后陈述阶段,他还当庭进行了忏悔,称自己“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作为曾华的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杨清律师则认为:曾华受贿的罪名构成,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律师提出以下几点:一、归案后,曾华认罪态度较好,交待了大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二、公诉机关还认为房地产商给曾华父母提供的一些购房优惠也属于行贿,这种认定站不住脚。三、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中,包括一些行贿人送给曾华女儿的过年压岁钱,以及资助其出国读书、香港旅游等的费用,这些都不应该被认定为受贿金额。
关于这第三条辩护理由,该律师加以阐述说:在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时,向自己所尊敬的人送上一些动力或礼物,这属于东方的“文化传统”,只不过是相互之间的一种关爱,不应当上升到犯罪的范畴。
审理结束后的昨日下午16时30分,昆明中院特意举行了一个案情通报,该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暨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在简要介绍案情后,表示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期作出一审宣判。(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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