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原正厅级巡视员,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1月19日,王英福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英福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残联理事长等职务便利,受贿270多万元,对千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
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1999年至2003年在建设一些项目征用多宗土地时,相关报批手续都由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王英福审签。2001年,王英福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想要某小区的两套营业房,考虑到公司今后有求于王英福,该公司负责人就按王英福的要求将两套价值50余万元的营业房发票及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改名后送给王英福。王英福收受后让他人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忏悔】这两套营业房实际上是我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犯罪问题,房子实际上已经是我的了。刚开始我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检察官的教育下,我终于认识到了这种行为也是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犯下了罪行。我实施的这些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是我长期以来没有认真改造思想,没有认真学法和严格守法的恶果,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制裁。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二
2002年底,王英福让银川某装饰有限公司李某为其装修私宅,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闻讯让其副总经理王某联系王英福,由该公司出资为其装修。王英福让李某与该公司联系办理出资装修私宅事宜。2002年11月13日,在荣恒公司支付了36万多元的装修款后,当日王英福就审签同意了该公司办理出让8万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手续。2003年1月,在王英福的责难下,该公司又向李某支付10万元装修费。
【忏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是国土资源厅的副厅长,接受了他人为我装修房子的贿赠,这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的这种犯罪行为实在对不起党对我多年的培养,对不起组织对我的信任。究其思想根源,是我多年来放松了思想的改造,淡忘了党纪和国法的严格约束。
三
1998年,宁夏华龙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另案处理)找时任自治区土地局局长的王英福帮忙征地。同年底,王英福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审签调整使用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将划拨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局国有土地中的七亩多地调整划拨给该公司,并为该公司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方面谋取利益。1999年夏天,杨某为酬谢王英福,将一套价值43万多元的营业房以20万元低价转给了王英福,并按王英福的要求将此房以其女儿名义办理了产权证明。王英福收受营业房差价贿赂达23万多元。
【忏悔】杨某在征用这块地期间找我说:“下面同志(指处室)的工作我来做,你不要反对就行了。”我说知道了。后来这块地在征用过程中,统征所的负责人找我请示是否要统征,我表示按程序办,后来他们又请示收取的统征管理费怎么办,我说在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考虑适当照顾。
全部问题的关键是在批准这七亩多地的程序中,我违反了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越权行政,由自治区土地局直接发文批地,而没有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在关键的审批环节上,我作为局长签发了文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负有主要责任。我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执法犯法,破坏了基本法律的正常执行和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这是一种严重失职失责,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推卸的理由,这是我一生中的一个沉痛教训。(作者: 薛正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