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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物权法具有四特点 群众是最大受益者
2007年03月17日 05:11 来源:综编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三月十六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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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17日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在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撰文指出,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广大人民群众将是物权法的最大受益者。

  文章称,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继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在总结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整套体系完备的物权法律规则,在立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各个方面,达到了相当完善和成熟的程度。

  文章指出,物权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物权法在坚持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之下,对进入民事活动领域的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地位平等以及财产平等,是保证商品交换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物权法规定的有关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确认和保护规则,原则上均同等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所拥有的一切合法财产,这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和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

  二是规定的利益平衡得当。法律是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协调和平衡各种不同财产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界限,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客体、内容、权利取得方式和行使方法,在强调对国家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就农民的集体土地以及私人合法取得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设置了一系列完整、具体的法律救济制度,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恰当地确定了相互冲突的平衡点,既可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损害和侵吞,又可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力侵害集体和私人的合法利益。与此同时,物权法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准则,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三是立法针对性强。物权法就当前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有关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政府征地拆迁的法律限制及补偿和安置措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共用设施的权利归属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自动延长等规定,在充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对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最大化的法律保障,极大地增强了个人合法财产的安全感,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和改善政府形象,有利于社会和谐。

  四是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物权法采用了逻辑严密的“总—分”结构形式,在其总则部分,详细规定了立法指导思想、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物权救济方法等一般规则;在其分则部分,就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制度设计了全面的、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则,并力求各种规则的相互协调,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各种财产纷争提供了充足的裁判依据。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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