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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改稿:集体名义决定不得损害成员权益
2007年03月12日 22: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主席团会三月十二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代表们按表决器表决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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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二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十二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代表意见,物权法草案作了六十多处修改。修改稿已提交大会审议。

  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原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据悉,原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是困难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归还失主,但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草案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应予明确。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

  草案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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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在人大会议作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要点)
 
专题网站:2007中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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