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电(记者 杨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王兆国说,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物权法草案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他说,中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十八点三亿亩,人均耕地只有一点四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二○一○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十八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中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即将交付代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王兆国说,依据宪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王兆国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