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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制度安排显宪法精神(2)
2007年03月08日 16:4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保护群众利益从实际出发

  物权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后,一个多月时间内即收到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一万多件,大多数讨论的是关于切身利益的“细枝末节”。

  以征收补偿为例,即有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应的”、“市场价格的”等大量修饰词建议限定“补偿”,主要是往高额补偿方向建议。目前草案则直接详细规定应当支付各种补偿费,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没有规定“市场价格”或其他高额补偿,在于这些良好的意愿还不能普遍做到。而且既有法律规定的空间尚未用足。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但实际上一般只有数倍,顶多十余倍,可见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规定无法执行。

  王胜明指出,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从当前实际出发,从全国出发,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不能从个别地方个别人出发。

  更为充分体现这一点的是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在草案此前修改过程中,对这两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后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来看,放开其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不是不放,时机未到,应有序、逐步地放,与城市化、工业化相适应,现在就放,弊大于利。”王胜明说,草案的相关规定是与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相一致的。

  而此前有专家提出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以增加农民融资能力的建议,法律委认为,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五次审议稿还曾增加关于对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规定。

  而对许多城市居民而言,物权法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典型例子是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草案几经修改,目前的规定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等,较之以前,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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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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