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保护,体现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是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几大原则
《瞭望》新闻周刊长期跟踪物权法走向。目前草案诸多细节背后,实为此前大是大非的考虑与定夺。大致在人大常委会五审前后,几大争议便已基本形成共识,而到七审之时,便有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建议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种种迹象表明,物权法已近“临产”之时。
制度安排彰显宪法精神
物权之“物”,意即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认为,作为规范有形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有二:定分止争、物尽其用。这也就是目前草案第一条中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若仅如此规定立法宗旨,尚不能完全“定分止争”。在草案前期修改过程中,公、私财产之分成为最大争议。有的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的则认为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公私财产对应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许多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都指出,尽管公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但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必须对公私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王胜明称:“大是大非的问题要从政治的高度来考虑。”事实上,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对公私经济的任何一方认识不足都将导致物权立法的偏差。没有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就难有市场经济中真正的“共同发展”。
草案在修改过程中体现上述精神,并开章明义,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曾在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时指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同样纳入这一有机体、作为立法原则之一的还有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鉴于国资流失的情况和国资保护的复杂性,草案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又注重保护国资,这也体现了宪法有关保护公有财产的精神,获得此前审议过程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一致认同。
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应被追究责任是2005年6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的条款,并在后来的审议稿中日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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