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七日电(记者 朱大强)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要加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何素斌是中国司法界著名的女检察长,每次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她都要根据中国在法制建设进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几份议案。在这次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何素斌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相关制度进行立法的议案》。
她说,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其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开展刑事和解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何素斌从刑事和解的含义、适用原则、适用对象、形成方式、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审查和认定、检察机关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的处理等方面,提出了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制度立法的构想。
何素斌说,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还应完善对犯罪人、被不起诉人的后续监督机制。由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恢复性司法,而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实现犯罪行为人的重返社会。
她强调,案件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后,还必须关注犯罪行为人的矫治和回归工作,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各方面要积极参与,注重恢复性环境的建设,不能一“放”了之。可以规定参与主持和解的单位和成员或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监督犯罪行为人按照刑事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