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拘留。民间借贷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童海保的关注。在本次人代会上,他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不使第二个“吴英”再出现。
童海保认为,民间借贷提高了民间临时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对现阶段民间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民间借贷大量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范畴,加上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冒险、投机、暗箱操作往往与民间借贷如影随形。“一旦资金链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崩裂,从而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此外,他认为民间借贷大多为口头协议,即便订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诉讼案件。但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可用,判处有罪时常常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从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屡屡成为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和恶性刑事案件的诱因,严重干扰了的正常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
童海保说,既然民间借贷客观存在,就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将其予以规范。《民间借贷法》应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界定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民间借贷的利息高于银行利息是允许的,超高利息应当禁止。
“最主要的还要设立民间借贷纠纷的调处形式及法律责任,使正当的民间借贷有合法的制度安排,非法的金融活动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和制裁措施。”童海保说。(林世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