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二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姜煜)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今天发布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市长韩正签署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概念,指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办法》第十三条将其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形式;行政处理包括“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办法》并且规定:“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焦扬表示,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