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兰州市于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部分条款规定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被责令限期纠正或废止。
暂行规定将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有偿出让。这显然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冲突,损害了业主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是与民争利,损害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行为。
同时,暂行规定还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负责户外广告位出让金的收缴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应措施,同样于法无据,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户外广告位出让金收缴与管理,应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围加强监管,将行政职权委托企业实施,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应当予以纠正。
此外,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1日发布后,没有按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备,也没有报送必备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附件和相关材料,便开始实施。这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今后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声明,鉴于暂行规定存在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限期要求兰州市在30日内,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或予以废止,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记者周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