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误区】
“我们很难啊,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就不必说了,最主要的还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以及公众对我们的工作不支持和缺乏了解。”浙江省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检察官告诉记者,“大家一说到惩治贪污贿赂,都很熟悉,但一谈到反渎职侵权就不是这样了。”
上海市的例子也很说明认识误区的存在。据上海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高永昌介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查办涉及42个罪名的渎职侵权类案件,而反贪污贿赂局负责查办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类案件,应该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内容十分丰富。然而,2005年上海有两个区的检察院各只收到一起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举报,而各区检察院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的举报分别均有上百起。
事实上,不仅公众认识有一定误区,更主要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也对反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足。其中有的认为,只要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犯罪;对于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少官员习惯于用“发展阶段论”、“改革代价论”来推脱,有的则认为渎职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在所难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的官员心目中,甚至把渎职侵权违法当做具有“开拓精神”。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必须要提高全社会对“反渎”的认知。
“在某种程度上,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犯罪危害还大。”宋寒松说,“我们曾对1998年、1999年、2000年3年查处的案件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的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里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
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来说,犯罪行为包括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监管,甚至官商勾结纵容非法开采违规生产、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在森林、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市场监管、产权交易、司法等领域,也容易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等渎职行为,给国家、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困难局面】
2006年底,法院对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这起矿难发生在2006年5月,导致56名矿工死亡。然而,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
事实上,这种局面的形成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左云县特大透水事故案只是全国许多同类案件的缩影。
据统计,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已办结的涉嫌渎职犯罪257人,从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分析,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占了绝大多数。“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被各级检察机关称为2006年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三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直言不讳地指出:“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阻力。”
实际上,还存在更多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一是介入事故调查工作开展存在着严重的地区不平衡。据透露,2006年,有的省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数量达200多起,而有的省检察机关仅仅介入一两起,更有的省检察机关根本没有介入。另外,各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也存在差距。
据一家中央级媒体报道,2006年2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监察、安监部门没有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暂行规定》,有的连文件也没有转发。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后,当地组织调查组不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
有专家认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还在于缺乏一些法律的配套制度支持,如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强制搜查制度等等。由于缺乏这些必须从反腐败的高度理解的制度的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很难从发现介入的源头以及从查处机制上得到保证。
(记者:毛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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