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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八成受害者无法获赔 代表委员吁设专项基金
2007年02月07日 12:49 来源:综编

  中新网2月7日电 “很多被害人已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了,但他们中绝大部分是无法从被告人手中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最后只是空赢了一张纸!”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月6日上午,佛山代表团在审议两院报告时,讨论起目前受害人赔偿难以实现的现象情绪颇为激烈,有代表建议,应促成地方政府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在今年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民建广东省委会也提交过提案,建议在广东省率先建立救助制度,成立专项救助基金。

  审议报告时,在司法系统工作的代表徐新励提出,目前的司法制度高度重视被害人的受损权益,但对受害人的补偿,司法系统经常无能无力。徐新励说,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低是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珠三角城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接待过很多来求助的受害者家庭,他们是受害者,已经一贫如洗了,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证,可是被告人在服刑,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也无能为力啊!”

  民建广东省委会调查数据显示,广州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共新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1710件,结案1426件,其中自动履行60件,和解23件,强制执行105件,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比例仅为13%,绝大部分案件以中止或终结的方式结案,而且实际执行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害人并未得到全额赔偿。这名负责人称,司法实践中,大约有80%以上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

  代表徐新励建议,应该在广东省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但也有代表提出疑问,目前全国对此尚无立法,广东省人大是否有权力重新制定法规?民建广东省委会负责人在提案中则建议,在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具体操作上,广东省目前可出台《广东省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管理办法》,并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由民政部门牵头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对经过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进行救助。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小组座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说,如果省委、省政府能够出资成立补偿基金,他举双手赞成。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法治环境日益完善,建立司法救助办法,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已经具备条件,能够妥善解决很多问题。(记者刘黎霞、朱丰俊、通讯员李诗力、黄创如)


 
编辑:王凯】
:::相 关 报 道:::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执行新标准日赔偿额:73.3元
·最高检下发通知 刑事赔偿日赔偿额执行新的标准
  相关专题:2007年中国地方“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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