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10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居委会组织法、制定社区法的议案共3件。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城市居委会的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自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居委会组织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订;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目前城市基层社会已基本成为居民社区的组合体,居委会已成为社区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建议制定社区法,取代居委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赞成修订居委会组织法,并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调研,建议国务院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关于代表提出制定社区法以取代居委会组织法的意见,内司委认为,考虑到社区建设正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地对其在认识和做法上差距较大,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同时,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居委会组织法调整的范围,城市按居民居住地设立居委会是宪法的规定,因此,不宜以社区法取代居委会组织法。议案中提到的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规模、工作经费、成员待遇及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可在修订居委会组织法时一并研究考虑。(法制日报/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