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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对"赔钱减刑"颇有微词 东莞法官称纯属误解(3)

2007年02月01日 09:46

  法律专家:赔钱和减刑分开看

  记者调查发现,普通百姓的“义愤填膺”,并没有影响法学专家对问题的客观分析。

  “这不是东莞的创举,早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中,就已经有相应规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

  记者找到了这一司法解释。

  规定是这样写的: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东莞市的做法使这个司法解释更加明朗了。”洪道德认为,此举符合世界刑法的发展潮流。

  为什么普通百姓对所谓的“赔钱减刑”那么反感呢?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分析说,是因为“人们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认为“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该进行报复,让他偿命”。

  何家弘说,其实,我国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少杀、慎杀,能不杀的就不杀,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何家弘告诉记者,案件往往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一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让被害人及其家人尽快走出阴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被告人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处罚。如果能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目的,应该说,对被害人是有好处的。

  “这样做不会造成不平等也不会出现‘用钱买刑’的现象。”洪道德从法律上分析了人们这种担心的不必要,“因为平等是相对的,而且此办法的实施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同时还少不了被告人的同意”。

  何家弘认为,赔钱和减刑应该分开来看,不应该联系起来。赔钱不是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钱也不可以成为减刑的交换条件。把赔钱和减刑联系起来,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把两种行为分开来看,这种办案思路值得提倡。”他说。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邓新建 王创辉 段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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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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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五万获轻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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