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例:抢劫杀人赔5万判死缓
陈斯拿出一封感谢信给记者看,信是一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给案子的主审法官谢冠东的。在陈斯看来,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性。
2005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蔡某是家里惟一的劳动力,上有年近八十岁的母亲,下有正在读书的女儿,该案的发生直接导致这个家庭陷入困境,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谢冠东了解到被害人蔡某家的这些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
谢冠东告诉记者,指导他调解此案的思想就是司法为民的原则和案结事了的理念。
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人王某家属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的忏悔,表示要痛改前非,并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获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法院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缓期执行。
“还有一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斯说,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在适用法律时,最终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相反声音: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然而,法院这一做法,也引来不同的声音,这就是陈斯所称的“误解”。
记者在东莞街头随机采访后发现,这种误解在非法律职业群体中,比率还挺高。
IT业者李西栎用“气愤”二字概括了他的感受。“我的邻居无照驾驶撞死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要坐牢,后来调解花光了他所有的钱,大概十几万,就没事了。这样看来,罪犯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决定因素就是钱,而不是事件本身,难道交不起钱就不给减刑?主动悔罪是可以装的,但减刑是真的,这就是问题所在,还是钱在作怪。”
企业会计杜青则担心,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了同样的侵犯,但施害者接受的刑罚却因为“钱”而有所区别,这是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背离?是否会造成有钱人犯罪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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