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颇有微词。但法院认为,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法学专家客观分析后认为,民间之所以误解是观念陈旧所致。专家同时提醒,赔钱和减刑不应该联系起来。如果把两种行为分开来看,这种办案思路值得提倡。
一项制度上的探索让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新闻焦点。
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的话说,东莞市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据了解,截至目前,在东莞市两级法院已有超过30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过“赔钱”获得了“减刑”。
然而,这一做法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支持和反对之声几乎“势均力敌”。
1月31日,记者赴东莞进行了深入调查。
法官澄清:“赔钱减刑”纯属误解
“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一见到记者,首先作了澄清:“‘赔钱减刑’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陈斯告诉记者,能够适用这种作法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法院这样做是“可以找到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同时,在“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思想指导下,东莞市两级法院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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