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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分公司因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被罚款100万

2007年01月24日 15:05

 

     2005年11月25日8时,松花江污染带经过哈尔滨。 资料图 姚庭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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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中国环境报消息,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经调查核实,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明确要求各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出严肃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步雪琳)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松花江水污事件责任认定尘埃落定 多个单位担责
·中石油副总段文德等12人因松花江水污事件被处分
·国务院就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处分中石油等单位人员
·黑龙江吉林整治松花江污染源 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环保总局发改委将内蒙古纳入松花江污染防治规划
·松花江污染已得到控制 没发生水污染物质的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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