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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反腐立法已有初步构想 不限于官员阶层

2007年01月23日 09:10

  中新网1月23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日前透露说,该课题组对反腐败立法有了一个初步的构想。”

  反腐败法立法构想

  从2002年起王明高和课题组的专家学者们开始了对制定反腐败法相关问题的研究。“我们研究了30多个国家100多部关于反腐败的法律,希望能够对中国建立一部完善的反腐败法得出有益经验。”王明高说。

  此后的几年中,随着一些贪污腐败案件逐一浮出水面,反腐败立法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成为了一件迫切的事情。2005年1月,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提出,要用五年的时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其中包括法律建设的工作。

  对于反腐败法所应具有的精义,王明高概括说:这是一部维护党和国家形象,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国家安全免受腐败威胁的法律。反腐败法应该是一部集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法律,而预防与惩治的作用,就好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或缺、相互依存。

  对于这样一部既要预防又有惩治的法律,其规范的主体也并不局限于官员阶层。“反腐败法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法律,并不会因为你不是官员就不受法律的制约。这部法律应该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有可能成为这部法律规范的主体。”“而有了反腐败法后,与以前的最大区别,还在于使过去许多没有法律规范的权益上升为法律意志层面的东西。”王明高如是说。

  此外,在反腐败法构想中,有一个专门的章节规范举报制度。对普通公民而言,在有了反腐败法所构想的反腐败制度规范后,举报将变为程序规范、安全、有保障的行为。反腐败法构想规范了举报的受理程序,对于受理或者不受理都将有相应的规范。并且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会依法保密,举报人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举报人权益受到侵犯也会有相应的惩处措施。

  另外,强行搜查也是为了反腐败而特别设置的一个制度。“反腐败法在制度设计上会考虑到比较详细的情况,并且会设立相应的制度制约这些权利。比如,搜查应该向上级组织或领导请示。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先行搜查,事后立即报告。但对于搜查错误的行为,应该对被搜查人予以口头道歉或者赔偿。”

  反腐新规VS现行法规

  “毫无疑问,反腐败立法应该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王明高说。

  反腐败法构想中设计的许多制度是国外反腐败立法制度中所没有的。例如:“两规”制度,“两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向纪检部门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这主要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在办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现已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其特点是:其一,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其二,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由纪检部门主持,立、撤案灵活,既可保护干部,澄清问题,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干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是符合中国反腐败特色的好的措施和经验。

  但“两规”在法律依据上有待完善。从实践效果来看,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法律化。例如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但这种特别制度不宜扩大到一切刑事犯罪,无法写入刑事诉讼法,只能以专门的反腐败法予以法律化。

  对于反腐败法可能带来的与原有法律规范的冲突和矛盾,王明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实践服务的,我们不能够自己给自己制造障碍,只要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这样的法律就应该制定出来。至于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这需要政府和法律界人士认真研究。”

  类似的还有“推定证据制度”。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设置证据推定制度的,因为这会给诉讼带来很大风险,甚至会造成对人权的侵害。课题组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虽与法律理论不符,但借鉴世界反腐败实践或成功经验,也实属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为贿赂行为是十分隐密的“一对一”,取证困难,往往证明了行贿,而受贿人拒不承认;或受贿人作了供述,而行贿人不承认,从刑法的角度都难以认定。证据推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只要确证了一方行贿或受贿,即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只有在被推定一方提出了反证并经确认的情况下,推定才不成立。

  宝剑出鞘尚待时日

  虽然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提出争取在2010年前出台相应的反腐立法,但在王明高看来,最难的仍是如何使这部法律真正出台。

  “反腐败法的出台是一件天时、地利、人和的事,缺少一样条件都不可能。”王明高对反腐败法在中国出台的时间表也无法预测,但是“腐败是制约一切国家和政党前进和发展的障碍,中国要前进要发展,就必须遏制和打击腐败,因而制定出一部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是完全有希望的。”(王婧)

  延伸阅读:课题组简介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纪委和湖南大学联合承担,2005年经国家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以“后期资助重大委托项目”形式立项(立项号:05PHQ008)。

  课题组包含12个子课题,共有69人,其中博士生导师6人,博士研究生18人,正副教授、研究员26人,厅级领导干部11人。课题组在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有的已进入国家相关决策,理论研究成果有的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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