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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谣言短信可判刑”能否让社会免疫

2007年01月17日 17:28

  面对愈演愈烈的“病猪肉”短信,北京市卫生局近日特地出面辟谣。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警方表示,短信造谣同样触犯了法律。对于造谣者,如果证据充分,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北京日报》1月16日)

  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将短信造谣者绳之以法似乎没有什么不对,原因不仅在于每个人的传播行为都应该遵守法律约束,还在于造谣短信经过传播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这不等于公权力机构可以就此听任谣言传播而只是期待法律惩罚。相反,公权力机构应该通过更多的程序性努力让那些可能涉嫌违法的无辜者避免走上不归之路。因为,绝大多数百姓进行短信转发没有任何恶意,而是怀着足够的善意去提醒周围的亲朋好友谨慎行事保重自己。就其社会效果而言,在很多情况下具有相当的正面价值,是社会运行中的必要免疫行为。

  “谣言止于公开”,这句谚语所透露的信息对握有公共权力的相关部门而言意味着无限的社会责任。谣言之所以能够盛行并使很多人信以为真,其至关重要的因素在于信息不公开或者不足够公开,使得部分社会问题的产生带有神秘性质,而普通民众对这种神秘性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解读,只能把从非正常渠道听到的消息与个人经验进行结合而作出判断。就北京市的病猪谣言来讲:“前一阶段,北京通州有一批病死猪,死因不明,去向不明,所以近阶段,少到外面吃有猪肉的菜,少买肉肠、火腿等熟食,如果自己做饭买肉,一定到正规大商场去买。”这样的短信能够让很多人作出肯定的判断,不能说与相关部门没有及时通告有关信息无关。比如,有没有这样一批病死猪?如果有,是如何处理的?其死因是什么?

  当然,时下谣言传播能够轻易获取人们信任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非典后遗症”。由于掌握资源的公权力机构在非典初始阶段有意隐瞒相关信息,从而留下了普通民众对公权力部门信息正确性怀疑的心理阴影。此外,当时的“谣言”在撤换瞒报官员之后成为了事实的反证,也增添了百姓对谣言“宁可信其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事方式。因此,面对当前的诸多谣言,有关部门不能只是警醒造谣生事者,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可行的“谣言预防机制”。这种机制不是对信息传播的流量和流向控制,而是在谣言出现之后的快速反应:利用权威部门的翔实调查资料,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向社会公布谣言中的“可信之处”的不实之况。也就是说,无论“短信谣言者”可被判刑多少年,都不意味着公权力部门没有责任,相反,公权力部门责任更大。毕竟,从根本上讲,只有信息的全面公开才会最大可能地铲除谣言产生,才会最大可能地弱化谣言传播效果,不至于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摘自华夏时报;作者:任孟山)

 
编辑:张明】
:::相 关 报 道:::
·北京辟谣"病猪肉"短信 发造谣短信可判刑5年以上
·警方:发造谣短信扰乱公共秩序可判5年以上徒刑
·北京卫生局:称猪肉含有脑炎病毒的短信内容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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