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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关修改上合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2006年12月29日 19:08

  中新网12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友好谈判达成的。

  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说,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于2004年1月在北京启动,随着上海合作组织各领域合作不断深入和拓展,对外交往日趋活跃,秘书处的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李肇星说:“成员国建议加强秘书处的职能,使其在协调该组织框架内活动、促进有关合作的开展、推动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议定书于2006年6月在上海签署,主要内容包括:重新定位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职能,规定秘书处是该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该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该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该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涉及秘书处负责人职务名称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将“主任”改为“秘书长”等。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将为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符合中国的利益。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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