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12月25日报道,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对于开瓶费诉讼的判决结果,消费者和消协当然满意,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就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有些地方立法机关甚至捷足先登,确认“开瓶费”违法,如从明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违法,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开瓶费”却影响了商家的利益,商家和商业行业协会有不同意见。如北京一位餐馆经理说,“开瓶费”是出于商家经营的需要,是餐饮界普遍遵循的“行规”,因为酒水的利润比较大,一般占餐馆总利润的三分之一;此外,餐馆在交营业税的时候已经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税,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他们就白白损失了这笔税款。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商务部其实也在一定程度支持这种观点,如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认为,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餐饮企业应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充分的选择自由。
其实,就是司法上也没有对“开瓶费”一锤定音。海淀法院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但是,今年4月份,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也判决了一起“开瓶费”案件,主审法官却认为,“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至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是因为“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收取服务费,被告应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在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
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也是一个权利苏醒的时代,多元化的利益和对权利的苏醒,必然导致各种利益和权利进行博弈。因此,在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出发,对于法律与规则的制定,不能仅仅凭借任何一方单方决定,而必须在正当程序下进行公平而且充分的立法博弈,才能使得制定的法律能融合各方的意见、符合各方的利益。因此,在“开瓶费”问题上,同样存在立法博弈的问题。“开瓶费”涉及多方的利益,而且各方意见纷纭,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纷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开瓶费”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
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交由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交由专家进行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