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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源于两大误解

2006年12月26日 09:27

     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来,草案在社会引起热烈反响。图为新华书店里,一市民在查阅物权法草案。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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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平等保护作为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广泛肯定。面对近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人的质疑,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谈了两点想法。

  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草案七审稿中有多处体现,比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等。

  对于这一原则,反对者的第一条理由是“这是在赦免‘原罪’,对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分区别地加以保护”。对此,王利明说,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构成犯罪的,刑法要管,不构成犯罪的,物权法依据“合法取得”原则将不予保护。而且物权法还规定了“确权和返还原物”制度,“侵犯国有财产发生争议的话,国家可以要求确权,同时根据返还原物的规定,要求占有国家财产的人予以返还,这些规定就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禁止以违法手段获得国有资产。”

  有些人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另一条理由是:这一原则不符合宪法规定,其援引的是宪法第十二条,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由此,推断出财产具有高低层次,国家优先保护的应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不是个人的财产。

  “这是对宪法的误解,”王利明说,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来源于宪法中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因为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产平等保护,是其应有之意,也是市场经济最基础的规则。

  王利明的观点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认可,他们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总则中关于经济制度问题的表述,完全概括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内涵,要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必须坚持平等保护。(王丽丽 庄永廉)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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