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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2006年12月25日 21:29

    十二月二十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 中新社发 任海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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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认为,草案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越改越好,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表示,该草案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中共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朱相远委员说,物权法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要让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有更多的“恒产”,才能有“恒心”。

  郭凤莲委员说,草案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的权利,含金量很大,特别是土地继续承包、林地草地延长承包期等,充分体现了中共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是非常稳定的,给农民下了“及时雨”,吃了“定心丸”。

  李连宁委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审,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进入到最后的攻坚阶段。他表示,物权法草案已经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只有在中国的物权法中,才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中,中国是第一个规定这样的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倪岳峰等委员表示,草案越改越好,把维护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符合宪法精神。草案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除了在“基本原则”中作出原则规定以外,又在许多条款中分别增加具体规定,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类主体,维护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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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给农民吃"定心丸" 增加土地承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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