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孙宇挺)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聘用合同纳入该法草案调整范围之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今年三四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的十九万多件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深化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应扩大使用范围,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