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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给农民吃"定心丸" 增加土地承包规定

2006年12月24日 11:03

  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孙宇挺)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无疑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原物权法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为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有常委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吃“定心丸”,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本次草案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在常委会审议中,常委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中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中国农村社保体系还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本次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条规定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编辑: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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