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9日电 综合消息,11月17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问题。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会议认为,环境噪声污染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切实治理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内容。本市现行的环境噪声管理办法颁布较早,有必要通过新的立法,确立更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管理思路及措施,妥善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问题。
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千方百计解决好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规划建设环节的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努力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市环保部门要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统一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要遵循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努力为建设宜居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
《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混凝土浇注、振捣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在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期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建设施工作业。 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对小区噪声治理负有责任。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由于配套公用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治理不到位将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如果造成噪声扰民,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最高5万元罚款。
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夜间经营的餐饮、娱乐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